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虚假诉讼,扰乱正常的审判秩序,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名,两高也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依然有人以身试法,企图通过虚假诉讼来牟取不当利益。近几年,虚假诉讼现象屡禁不断,仅2018年以来,浙江台州两级法院已发现、查处虚假诉讼案件22件。法官提醒,明明已还清工资却仍恶意申请执行,自称借款却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假造拖欠工资事实恶意起诉等,都涉嫌虚假诉讼,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甚至会被追究刑责。
恶意申请强制执行
妨碍司法拘留15天
本报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徐统
申请执行人明明已收到劳动报酬,却捏造了原工作单位拖欠报酬的事实,恶意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近日,浙江省台州市天台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李某原系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名设计师,在职期间因劳动报酬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李某于2017年将公司诉至天台法院。天台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房产公司支付李某各项报酬合计29399.79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台州中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双方经自行协商后达成和解,房产公司支付李某报酬合计9万元,李某在收到款项后向二审法院撤回了上诉,这起纠纷就此圆满解决。
事情过去一年半后,天台法院却收到一份李某从香港邮寄的执行申请,要求房产公司履行一审判决确定的支付劳动报酬合计29399.79元,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天台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该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立案后,房产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关于李某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报告,并提供了银行付款凭证和李某的撤诉申请书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的事实。
为查明事实,承办法官电话联系李某核实情况,但李某多次拒接电话,并在电话接通中含糊其辞,回避问题。经传唤,李某到法院接受调查时承认与房产公司除劳务纠纷外无其他经济纠纷,也收到房产公司支付的人民币9万元,并在收到款项后向二审法院书面申请撤诉,但始终否认双方纠纷已经结清的说法。
天台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李某故意隐瞒事实、恶意申请执行、妨碍人民法院正常执行秩序,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自称借款前后矛盾
证据不足驳回诉讼
本报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林怡
自称借给被告3万元,可说不清借款的时间地点,就连被告还款的账户也不是自己所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在法庭上耍起“小伎俩”,不过却没逃过法官的“火眼金睛”。1月27日,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区法院以涉嫌虚假诉讼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18年9月27日,张某向仙居法院提起诉讼,诉称2017年8月吴某向其借款3万元分文未还,由王某作担保人,现在要求吴某偿还债务,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张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借条。
从表面上看,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数额不大,法律关系也不复杂。可是,当法院通知吴某应诉时,他却显得异常激动。吴某承认确实有这笔借款,但他并不认识张某,钱是从某小贷公司借来的,实际到手27600元,利息每月2分,当初写借条时出借方那栏是空白的,借条背后写有该公司的字样。“我每月定期通过微信支付2400元利息,并且已归还了8000元本金,目前总共还了24800元。”吴某的说法也与另一被告王某的辩称不谋而合。
法庭上,张某表示自己是在借款前一天中午碰到吴某,约定第二天以现金形式借给吴某3万元钱,利息在归还本金时一次性支付,而张某至今分文未付。但这一说法与张某开庭前所做的询问笔录相差甚远。笔录中,张某明确表示借款当天吴某打电话向其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按2分计算,每个月支付。
庭审中,承办法官要求张某详细说明借款当天具体的时间、地点、交付方式、借贷双方的关系等事实,但张某一直含糊其辞,无法说清楚。法官根据原告前后矛盾的说辞、无法交代清楚见面时间地点、借款合同的出借方系原告自行填写等事实及双方举证情况,认为本案原告陈述其是实际出借人的证据不足,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并认定张某涉嫌虚假诉讼,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自编自导集体讨薪
虚假诉讼构罪获刑
本报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王嘉 罗锦文
“现在公司情况不好,还债困难,希望你们能帮我渡过难关。我需要你们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等法院判下来,欠你们的钱自然就有着落了。”在傅某的策划下,浙江省台州市某包装公司的16名员工分别向临海法院起诉,结果因为虚假诉讼集体站到了法庭上。
傅某经营的包装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欠下一屁股外债,濒临破产。债主们纷纷上门催讨,心急如焚的傅某想了一招拖住时间的办法。2018年9月的一个晚上,傅某召集了16名员工来到办公室,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你们都是我公司的老员工了,也都知道公司现在的状况。如果你们能帮我渡过难关,我保证欠你们的工资奖金一分不少。”“咱们这么多年交情,有什么事你尽管说吧。”员工们都表示理解。
“你们向法院起诉,数额越大越好。”傅某见大家同意,赶紧落实计划,“我已经请律师拟好了起诉状,你们看看,没什么问题的话就在这上面签字。”徐某、章某、陶某等16名员工纷纷在起诉状上签了字。
2018年11月,这批“讨薪”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员工们诉称,该包装公司自2013年6月起至2015年2月一直拖欠工资,要求支付劳动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24万余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16名员工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公司支付给徐某、章某等16人124万余元。
案子执行过程当中,该公司其他债权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称傅某与员工串通,虚增欠薪金额,骗取法院调解书,涉嫌虚假诉讼。
经查,傅某与徐某、章某等16人伪造了工资欠款、虚增工资数额及经济补偿款等,企图在执行中获取非法利益。案发后,傅某和16名员工供认不讳。
庭审中法官表示:“诉讼本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纠纷的重要手段,你们却借助这一合法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采用虚假诉讼的手段规避债务、逃避执行,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妨害了司法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了第三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终究害人害己。”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傅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到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通过诉讼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职能,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当在诉讼中坚持诚实守信、心存敬畏,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
然而,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一己之私利铤而走险,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诬告他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给人民法院增加了负担、浪费了司法资源。
虚假诉讼之所以屡屡发生,反映了一些人缺乏法治信仰、法律意识,只要对我有利,什么诚实守信、诉讼制度都可以弃之脑后、踏在脚下。同时,在一些地方,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罚还存在偏松偏软的问题,对于虚假诉讼人不能及时予以严格处罚,助长了虚假诉讼之风的发生、蔓延。
因此,首先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民诚实信用、公平正义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司法、敬畏司法的精神,自觉维护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其次应当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一旦发现虚假诉讼行为,就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如果构成虚假诉讼犯罪,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侦查,按照刑事案件进行公诉、审理、定罪量刑,使虚假诉讼者都得到应有的惩罚。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司法秩序是诉讼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让我们自觉维护司法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胡勇)(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