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月10日电 (张丽丽)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霞浦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于2017年10月、2018年2月先后两次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扁担、绳子等作案工具到霞浦县某乡镇,盗走陈某某养殖蜜蜂的蜂箱共6箱。经认定,被盗的6箱蜂箱价值人民币2306元。
2018年10月,王某某再次将陈某某养殖蜂蜜的8箱蜂箱盗走。当日,王某某返回现场寻找其遗下电动三轮车时被陈某某等人拦下,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查获,民警当场查扣作案工具。经认定,被盗8箱蜂箱价值人民币2744元。案发后,王某某赔偿陈某某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陈某某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5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第三次盗窃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霞浦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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