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月10日电 (张丽丽)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7648.09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王某某与陈某乙等人在霞浦县某KTV内喝酒娱乐,后见陈某甲在包厢门口吵闹,便出来劝陈某甲,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之后,王某某准备返回包厢内,陈某甲等人也要跟进包厢,陈某甲朋友吴某某等人殴打王某某头部,陈某乙等人也殴打陈某甲头部,陈某乙持啤酒瓶往陈某甲等人方向砸,并持啤酒瓶砸了陈某甲头顶部位。
嗣后,陈某甲被人拉出包厢仍不肯离开,王某某走出包厢与陈某甲等人发生争吵,并用拳头击打陈某甲面部,造成陈某甲左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等伤。经鉴定,陈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8年4月,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因琐事而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某有吸毒劣迹,酌予从重处罚。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王某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遭受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应以本院核实的为准。故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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