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我市某县杨某设立空壳公司,于2020年至2021年期间,虚构劳动关系为29人短期缴纳失业保险,减员后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共骗取失业补助金 72800元。在2023年开展短期参保骗取失业补助金专项行动中被查处,追回相关待遇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3.《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虚报、冒领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郑重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大数据比对等各种现代化手段的广泛应用,社保基金监管力度持续加大,各类侵害社保基金行为将无所遁形。社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国家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的违法行为。
来源:市就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