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9月23日电 (廖梦旖)男子以“假”牟利,获“真”刑罚。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判处陈某彬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23年5月开始,陈某彬利用微信、手机联系,从刘某贵(已判决)等人处购买假冒“五粮液”“剑南春”“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赖茅”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并通过其经营的店铺及微信进行销售,从中获利19920元。
	 
	  2024年4月,陈某彬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扣白酒共计156箱。经原品牌公司分别辨认,上述查获的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计算,其货值金额共计32650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彬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结合陈某彬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所在社区意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