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8月13日电 (朱春粦)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份,王某某(已判刑)因将向林某某借用的快艇发动机损坏,便与杨某某预谋盗窃一个快艇发动机归还林某某。2016年8月17日晚,杨某某伙同王某某到霞浦县某乡镇码头,解开绑着甘某某快艇的绳子,让该快艇漂浮在海上,二人从另一处驾驶泡沫船追上快艇,盗走快艇上的发动机,并将发动机藏匿于该乡镇一虾塘旁。
2016年11月份,王某某将此事告知甘某光,后甘某光陪同王某某到该虾塘旁拿回被盗快艇发动机返还被害人甘某某。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快艇发动机价值人民币28800元。2017年11月31日晚,公安机关在霞浦县火车站抓获被告人杨某某。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8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处罚。鉴于同案犯王某某在案发后已将被盗快艇发动机返还被害人,对杨某某酌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