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7月22日电 (李蕊英 王石华)炎炎夏日,酷暑难当,不少青少年将河流湖泊作为“天然浴场”。在这样的环境中游泳消暑,随之而来的溺水事件,也频频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盛夏时节,五个十二三岁的孩子(小张、小赵、陈大、陈二、小刘)相约去游玩。五人经过一个溪塘时,小张、小赵、小刘三人下水游泳嬉戏,结果小刘不幸溺水身亡。后小刘父母起诉同行的其他四个孩子及他们的父母,要求赔偿小刘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约70万元。
小刘父母认为,小刘之所以溺亡,是其他四个小孩主动叫其出去的,而小张明知小刘不会游泳,在溪水里试水后仍叫小刘下水嬉戏,且在小刘溺水时,四人未及时进行救助,四人具有过错。
被告辩称,小刘是具有游泳能力自行下水的,而非小张邀请;小张、小赵在发现小刘溺水险情后第一时间便采取了救助行为,在发现无法救出后便马上报警了。小张、小赵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面对小刘溺水的情形,已采取了与其年龄、智力相符的抢救行为,而陈大、陈二二人因不谙水性始终都在岸上,并未下水游泳,其在险情发生后第一时间便也参与报警救助。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在于小刘父母疏于游泳的安全教育,以及缺乏对小刘进行有效的保护,放任小刘自行外出玩耍。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案件中涉案五人均为未成年人。小刘的死亡主要责任在于其自身对野外游泳危险认识不足及监护人监护的缺失,原告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小张、小赵虽为未成年人,但在明知在野外游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但不劝阻不会游泳的小刘下水,而且还积极参与下水游泳,存在过错,小张起到主导作用应当承担8%的赔偿责任、小赵应当承担6%的赔偿责任。陈大、陈二虽未参与下水游泳,但并不劝阻,也存在过错,应当各承担3%的赔偿责任。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该四人的过错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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