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7月22日电 (周黎晖 蔡逸梅)日前,寿宁法院依法宣判一起购买、运输假币犯罪案件,王某犯购买、运输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缴获的假币66880元予以没收并销毁。
经审理查明,2021年下半年,王某到浙江某市,以12000元价格从张某东(已另案处理)处购买面值20元的假币80000元及印章等工具,并将假币带回使用。
2022年1月19日,王某驾车途经寿宁县斜滩镇某村,在路边日用品店使用假币购买矿泉水时,被店主发现并报警。随后,寿宁县公安局民警将王某抓获,并在其车内查获多张20元面值疑似假币。次日,民警对王某租住房间进行搜查,查获大量20元面值疑似假币。经鉴定,从王某处扣押的面值20元纸币均为假币。
法院认为,王某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运输假币罪。王某购买、运输假币后,有使用假币的行为,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大家,要增强甄别假币的能力,警惕一些不法分子专门到农贸市场、偏僻的小商店等地针对假币辨别能力差的老人、妇女“下手”。对于发现的违法犯罪分子,要注意收集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果误收假币,应该立即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存有侥幸心理持有或使用假币是违法的,一旦面额达到一定的数量,同样构成犯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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