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7月22日电(刘巧素 江静)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王某某向原告厦门某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3198元。
经审理查明,厦门某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包装修施工工程项目,在工程施工期间,委托王某某帮忙管理现场,代为发放零散工人工资、购买材料等事务。在2021年1月15日至5月1日内,扣除工资部分,厦门某工程有限公司陆续转账至王某某个人账户共44895.7元,2月8日前的账目双方均已结算完毕。
2月9日至5月1日的账目,经核对,厦门某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提供的所有单据确认王某某为其委托事务支出金额为22232.7元,对王某某提供的单据确认王某某为其委托事务支出金额为14215元,并对未提供单据的4月30日支出验收费1000元予以确认。
扣除上述双方均确认的费用后,尚余7448元,再扣除住宿费2000元、加油费1500元、罚款750元,经扣减后尚余319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王某某在接受厦门某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对厦门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其的款项,未全额进行委托事务的支付,尚有结余。剩余款项经核查为3198元,该款王某某应予返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九百三十条、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霞浦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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