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6月15日电 (缪拯民)为规范诉讼秩序,维护司法权威,近日,蕉城区法院对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的原告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该院在审理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第三人某工商业联合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原告某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第三人某工商业联合会提供的证据名称相同,但证据内容不一致。
其中,原告提供的该份证据上显示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5年11月29日”,但第三人某工商业联合会提供的同样证据显示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经核查,第三人提供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系真实有效的证据,且原告某建筑公司对此证据三性无异议。
该院审理认为,原告某建筑公司伪造证据材料,导致该案经过一审、再审、发回重审,其行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造成诉讼程序的混乱和诉讼资源的浪费,情节较重,应予罚款,遂对原告公司作出如上处罚决定。原告收到该份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并于次日向该院缴纳10万元罚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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