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5月24日电 (周黎晖 蔡逸梅)近日,寿宁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5日至2021年2月10日,陈某等四被告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4只和环颈雉鸡2只。
2018年至2021年3月间,陈某、林某华等7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或结伙、或单独猎捕野生动物,并将其出售给他人或自行食用。其中出售整只毛冠鹿1只、小麂9只、环颈雉鸡68只、竹鸡22只、华南兔40只、猪獾2只、果子狸1只,累计得款51314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等八名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伙同他人或单独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陈某此次犯罪系漏罪,应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对照各被告人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种类及数量情况,结合各被告人所具有的相应量刑情节,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陈某等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其中对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两名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案八被告人单独或共同实施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共赔偿非法狩猎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54520元,并在宁德市当地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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