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未领结婚证但已同居 分手后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发布时间:2022-05-20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32707
  宁德新闻网5月20日电 (郑聪)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朱某甲、朱某乙共同返还彩礼76000元。
 
  据了解,陈某与朱某甲系同村人,朱某甲于2012年3月20日离婚后回村里居住生活。期间,陈某与朱某甲恋爱,陈某于2017年农历十二月通过媒人分二次共给付彩礼166000元,给付的第一次彩礼由朱某甲母亲朱某乙收取。
 
  陈某给付彩礼后,双方共同生活,于2018年12月24日生育女儿,2019年6月分开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儿一直跟随朱某甲共同生活。
 
  经审理认为,按照民间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或赠与的财物应认定为彩礼,属于附条件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本案陈某给付的彩礼有别于仅有婚约关系的情况,陈某与朱某甲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共同生活近18个月并生育一女,且双方分开生活后由朱某甲抚养女儿,陈某要求全额返还彩礼166000元不合理,但朱某甲应酌情返还彩礼款。因朱某乙亦收取了部分彩礼款,朱某乙与朱某甲都有共同酌情返还彩礼的义务。
 
  结合陈某与朱某甲共同生活时间、生育及抚养女儿等情况,霞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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