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5月13日电 (陈樱)2022年4月,周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取他人银行卡内现金的案件,周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21年8月,周某某在周宁某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刚取款离开的吴某某的银行卡仍在ATM机内未取出,遂先后3次将其卡内1.3万元盗走。同日,周某某被周宁县公安局抓获,退还吴某某1.3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1.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经常有人因粗心在ATM机办完业务后遗落银行卡或现金,无论是利用他人遗留在柜员机里的银行卡取钱,或是将他人遗忘在柜员机里的钱拿走,都属于犯罪行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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