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4月27日电 (黄龙州)日前,寿宁县某中学叶谋(化名)因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被寿宁法院罚款2000元。
据了解,寿宁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所在学校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王某在该中学的每月工资收入。该校叶谋签收上述文书。后法院工作人员到该校划拨王某工资时,发现该校财务未扣留、提取王某的工资。
寿宁法院高度重视,约谈了该校相关人员,经核实,系叶谋未将上述文书交给该校财务,妨害了法院的强制执行。经过案件承办人的释法,叶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极力督促王某缴纳相关款项。目前,王某已缴纳相关款项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法官提醒,破解执行难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等行为,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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