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4月25日电 (陈樱)近日,周宁县法院对危险驾驶缓刑人员阮某发出周宁县首份“道安劝导令”,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服从公安机关交通劝导工作,积极参与由公安交警部门组织的道路安全宣传劝导公益活动。当庭宣判后,阮某面向国徽进行宣誓。
2022年3月27日0时38分许,阮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兴福路路段时,与被害人蔡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蔡某及车上所载人员周某受伤、两车车头部位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阮某驾驶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65毫克/100毫升。周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阮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阮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周某、蔡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周宁法院审理认为,阮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阮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公安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阮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阮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阮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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