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月28日电 (戴传保)福鼎一店长为偿还个人债务,遂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店铺营业款“急用”,超三个月未还。日前,福鼎法院审结该起公司员工挪用单位资金案,依法判处石某冰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0年10月,石某冰受雇成为福鼎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任该公司旗下某手机店店长一职,负责该店铺的日常经营管理。
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间,石某冰利用代收公司营业款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收取的公司营业款共计286692.23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日常生活开支等,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21年8月,石某冰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冰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达286692.23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结合其自首和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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