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2月24日电 (张海明)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林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依法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至11月间,林某某先后三次从一名“江西人”处购入烟花爆竹,其明知从“江西人”处所购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仍将该烟花爆竹储存于其租用的霞浦县沙江镇某村一民房内,用于销售。
	 
	    2021年1月9日,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公安机关查扣涉案烟花爆竹共1164件。经鉴定,涉案烟花爆竹认定价格为238477元。经长沙美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湖南恒达烟花有限公司、江西省宜春昕源花炮有限公司、湖南省醴陵市富利轻工有限公司、江西省万载县鹏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江西省万载县金顺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认定,涉案1164件烟花爆竹中分别标有上述6家公司商标的烟花、爆竹均为假冒的商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某储存烟花爆竹用于销售,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予减轻处罚。林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予从轻处罚。林某某已赔偿被侵犯知识产权公司经济损失,并已取得上述公司的谅解,酌予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http://www.0593cn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