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2月21日电 (叶雨香)近日,宁德蕉城法院审结一起因无证驾驶快艇致二人溺亡的海上交通事故案件,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21年5月19日6时许,占某无证驾驶快艇乘载被害人陈某甲、冯某某及陈某乙、刘某甲等八人从蕉城区三都镇白匏岛码头出发前往城澳笔架山。7时许,该快艇途经三都镇青山岛泥土澳海域外侧航道时,恰遇连某驾驶快艇前往霞浦县海域,因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占某驾驶的快艇翻覆,导致乘客落水,其中被害人陈某甲、冯某某溺毙。
	 
	    经宁德海事局技术鉴定,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系占某驾驶的快艇不按安全航速航行和未尽到让路船责任,且其非法载客造成乘员伤亡,占某在本事件中负主要责任,连某负次要责任。
	 
	    同年6月10日,占某主动到宁德海警蕉城工作站投案。案发后,占某赔偿受伤乘客陈某乙、陈某丙、占某银、刘某乙、刘某丙等经济损失合计5万元。占某所驾驶快艇的船主林某赔偿上述受伤乘客经济损失合计5万元,赔偿死者陈某甲、冯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合计15万元。
	 
	    同年10月25日,占某和死者陈某甲、冯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占某赔偿死者陈某甲、冯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合计58万元,并取得谅解。
	 
	    蕉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减轻处罚。占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占某具有悔罪表现,其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基本具备,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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