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9月16日电 (钟凌云 梁玉玲)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林某非法狩猎案,林某伙同他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无证猎捕野生动物,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其退出的违法所得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将其缴纳的生态修复资金3000元用于本县域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据了解,2017年7月21日,霞浦县人民政府将霞浦县全境列为禁猎区,禁猎至2027年7月21日。2019年下半年至同年12月间,林某未办理狩猎证,于禁猎期到霞浦县北壁乡某山场布设猎夹猎捕野生动物;其中2019年8月至同年12月15日,林某通过陈某甲(已判决)将猎捕的20余只赤麂、狸等野生动物出售给陈某乙(已判决),得款六、七千元。
经鉴定,涉案赤麂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猎夹属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禁止使用的工具,列入霞浦县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禁用的猎捕工具。2020年11月27日,林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违反狩猎法规,伙同他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无证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林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可从轻处罚;林某在案发后全部退出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可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