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1月16日电 (王雅丽)福鼎一男子误以为前车搭载着“仇人”,遂开车尾随撞击其车尾泄愤,却发现车上并无“仇人”。日前,福鼎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寻衅滋事案,依法判处金某南有期徒刑一年。
2021年1月某日凌晨,金某南在福鼎市白琳镇某路段发现曾殴打自己的“仇人”所乘车辆,便误以为车上搭载的是“仇人”。金某南驾驶小车搭载着朋友一路尾随,行至偏僻路段后趁四下无人,遂撞击被害人小陈驾驶的小车尾部泄愤,造成小陈车辆失控撞向路边护栏。
经鉴定,小陈车辆损失为13506元。后金某南在朋友规劝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赔偿被害人小陈经济损失20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南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结合其自首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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