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0月15日电 (许嘉)福鼎一男子自以为不参与“台前”诈骗,只在幕后“跑腿转账”就能神不知鬼不觉,不料东窗事发被揪出。日前,福鼎法院审结该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依法判处翁某星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19年3月初,费某杭、吴某生(均已判决)获得某APP的代理权限后,邀请或招聘他人作为业务员从事网络诈骗活动。上述人员以网络交友的形式,通过微信聊天增进与被害人的感情,后诱导其到该APP进行注册、投资。待被害人投资金额达到最大化后,通过操纵APP后台数据让受害人血本无归。截至2019年4月,费某杭、吴某生等人成功诈骗被害人共计43余万元。
经查明,上述APP充值账户收款方绑定的银行卡实际由翁某星使用,其持该银行卡向吴某生多次转账。2019年底,同案人刘某冻(已判决)从翁某星处得到某虚假期货平台的链接及后台管理权限,双方约定刘某冻使用该平台实施诈骗所得钱款由翁某星进行结算。2020年3月,刘某冻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活动,成功诈骗被害人13余万元。后翁某星将诈骗款项转账给其妻子张某(已判决),由张某取现后转交刘某冻。
本院经审理认为,翁某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6782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其主动投案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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