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月8日电 (陈萍萍)近日,古田法院审结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承担被损毁农田复垦费2240元和鉴定费2158元。
古田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间,杨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詹某某、吕某某或私自在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某田地挖采泥炭并出售,其中杨某某以在吉巷乡前洋坂村其所承包的田地为出资占30%份额,詹某某和吕某某共出资100000元占70%份额。
杨某某参与挖采泥炭销售所得为638025元,其中杨某某伙同詹某某、吕某某开采泥炭销售给吕某某,销售所得为419500元;杨某某伙同詹某某将挖采的泥炭销售给漳平市永福镇李某某,销售所得为137925元;2019年5月,杨某某将其所挖采的泥炭销售给漳平市永福镇陈某某,销售所得为80600元。
经福建省地质测绘院鉴定:杨某某等人在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某田地开采的矿种为泥炭。2020年6月福建省地质遥感与地理信息服务中心编制《古田县吉巷乡塔洋等三个村损毁耕地复垦费用鉴定意见和修复方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某已主动缴纳了复垦费用2240元和鉴定费用2158元。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挖泥炭并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杨某某非法采矿的行为造成矿产资源流失,侵害了国家与集体的合法权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负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某为谋取利益损毁农田达1.7亩,经评估生态修复费用为5188.56元并产生鉴定费用5000元,故杨某某应承担恢复原状之生态破坏修复责任,即承担修复费用2240元和鉴定费用2158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