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9月4日电 (郑晓燕)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男子因小事持啤酒瓶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2017年9月13日,陈强与友人在古田城西街道一音乐会所内唱歌,后因琐事在与同一包厢内的包伟发生口角、扭打,其间陈强持啤酒瓶砸伤包伟头部,包伟持啤酒瓶击打致陈强左手致轻微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包伟头部3处创口累计长度10厘米,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陈强已赔偿包伟医药费等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2019年1月15日,陈伟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
受古田法院委托,县司法局对陈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出具评估报告,表明陈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陈强因琐事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陈强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本案被害人一方存在一定过错,结合陈强具备的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遂做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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